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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出台政策加快旅游业新一轮发展 |
http://www.intohangzhou.com 作者: 来自: 发布日期:2009-8-31 |
为大力实施“服务富市”战略,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推进海洋旅游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舟山出台了加快旅游业新一轮发展政策。 一、实施财税费优惠政策。(1)实行多贡献多得益的扶持机制。对2009年1月1日后新投资创办的旅游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 50%的资金补助。对2008年底前开业经营的旅游企业,以2008年度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每年环比递增10%,自2009年起3年内,超过部分全部补助企业。(2)增加土地出让金用于旅游事业发展的额度。凡利用荒岛、荒山、荒滩投资开发新旅游项目,规划符合政府要求,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部分全额用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星级饭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以及扩建、改建旅游景区项目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的50%用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旅游发展区内开发旅游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部分全额用于旅游发展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旅游经济强镇的,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3)规范对旅游企业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旅游企业用水、电、燃气等能源与工业企业同价。(4)加强对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支持。对开发新业态旅游产品企业(海钓、邮轮、游艇、游船、会展、培训教育等旅游企业),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资金的照顾。鼓励在旅游淡季(当年11月至次年4月,春节当月除外)以市场化方式操作、引进、承办各类会议和展览,按规模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5)提升旅游交通运力和舒适度。对新开旅游发展区航线、新购建或改造突出观光游览功能船艇的,经旅游、交通部门认定,在3年内:经营亏损的,免缴市权范围内和市留成部分的相关规费。大力发展陆上旅游交通。鼓励开辟旅游交通专线,建设旅游集散服务站(点),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半收取。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可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保障资金、土地等资源要素。(1)创新金融信贷支持举措。金融机构应将旅游业列入重点支持领域,力保旅游业信贷投入每年增长25%以上。对以“舟山群岛•八大游”为重点的旅游精品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确定一批旅游企业,纳入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金融重点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范围予以扶持。各金融机构年度旅游业贷款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2)保障旅游产业建设用地供应。对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旅游项目用地指标,“舟山群岛•八大游”旅游项目开发和重点旅游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应优先保证。项目建设涉及一般林地的,在省下达指标内优先保障使用。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荒岛进行旅游开发,可按基准价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3)保障港湾、岸线等要素供应。旅游开发、建设涉及港湾、岸线布局和利用,岸线陆域场地使用等,应优先保证。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1)结合机构改革,积极探索风景旅游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风景管理和旅游业管理有机整合和一体化运作。(2)完善旅游项目部门衔接制度。旅游项目的立项审批,旅游部门应签署意见,对一些重点旅游项目,旅游部门应全程参与。(3)进一步加大旅游工作年度考核奖励力度,把旅游工作纳入市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范围。实行对市级旅游重点项目的目标考核,并按照项目进度实行前期工作奖励。 四、优化旅游发展环境。(1)加大财政引导和支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级旅游发展资金按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增加。(2)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坚持“非禁即入”,全面对外开放旅游资源,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业务外,区域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可以通过直接投资、购买、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我市旅游资源,兴办各种旅游实体。(3)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骨干企业、旅游发展区,实行各级领导联系制度,加强指导。 五、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对市级以上旅游重点项目、投资额大的旅游开发项目、新兴项目(邮轮、游艇、旅游创意、国际商务旅游品牌、国内外知名旅行社和主题公园等)、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旅游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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